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钢丝绳索具安全使用

发布时间:2022-04-13浏览次数:298

1.无标识和检验证书或报告的吊索严禁投入使用。

2.使用前应进行日常检查,当钢丝绳或金属配件损坏超过报废标准时,禁止投入使用。

3.严禁吊索超载。

4.吊钩头下吊索的夹角不得大于120°。特种设备链、钩、环等金属附件的吊索应通过卸扣相互连接,其额定载荷应相等。吊索应平稳提升,并应避免冲击负荷。

5.采取措施防止钢丝绳在锐角处弯曲或与负载碰撞。禁止从高空向下拖拉或投掷钢丝绳索具。请勿在-40度到100度的温度范围之外使用。不要在接触腐蚀性气体、液体或蒸汽时使用。

6.对于停用半年以上(含半年)重新使用的钢丝绳对于贮存期超过两年的钢丝绳索具,须按标准进行拉伸试验,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。